|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7〕87号 |
| 成文日期 | 1997-10-08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7〕87号 |
| 成文日期 | 1997-10-0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今年6月,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县相继发生了两起中小学生因服用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生产的海藻果碘片和超期碘油丸,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这两起事件的调查情况及建议的报告(国办发〔1997〕30号,已在《内蒙古政报》第10期刊发)。
我区从1995年起全面开展了对特需人群的补碘工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使我区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从1995年的225%下降到目前的91%,效果明显。但也出现过个别地区在缺乏专业指导和不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的条件下盲目投碘,发生不良反应的病例。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防止此类事件在我区发生,使我区补碘工作有序、安全进行,以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县事件为诫,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要求,在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卫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含碘食品、保健品的卫生监督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消除碘缺乏病之名,以行政或经济手段向幼儿园、学校强行推销含碘食品和保健品;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不准使用含碘食品和保健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投放碘油丸必须严格执行《口服碘油丸要则》所规定的操作规程。投放药品前要仔细核查,不得供应和发放变质或过期的碘油丸;投服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凡不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并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碘范围和剂量前,必须对当地人群的碘营养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目前,在合格碘盐覆盖率较高的地区,要降低投碘剂量。
四、利用今年下半年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科学补碘知识的机会,各地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全民普碘宣传工作,强化对特需人群补碘条件、使用范围、投服剂量和服药注意事项等常识的宣传辅导。
五、全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上报当地发生的突发事件。自治区卫生厅将在地病办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各地区对滥用补碘制剂、强制推销各种碘食品和保健品、非职能部门从事投碘工作以及对补碘事故的投诉。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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