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17〕280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09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字〔2017〕280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09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是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设的大型水库,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涉及榆林镇红吉讨号村、前尔什村、红旗村、苏木沁村、口可板村、河南村、潮岱村和黄合少镇二十家子村共8个村(具体调查范围以设计单位确定范围为准)。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植树造林。
四、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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